教育部令第15號
(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令第15號發布)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規範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活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是指高等學校獨立或者與境外具有法人資格並且為所在國家(地區)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在境外舉辦以境外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或者采用其他形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學位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三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堅持積極探索🏋🏻,穩步發展,量力而行,保證質量👨🏻🎓,規範管理🦻🏼,依法辦學的方針。
第四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符合中國的相關規定🤸🏽,遵守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並取得相應的合法資格,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優先舉辦具有中國高等教育比較優勢或者特色的學科,並充分考慮所在國家(地區)的需求及發展特點📳。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在更為廣泛的學科領域開展境外辦學活動🫠。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授予中國學歷🤼🤹🏿♀️、學位的,其專業設置、學製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切實維護中國高等教育的質量標準和信譽。
第六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按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的🏅,按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審批,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審批機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教育部備案🐕🦺😑。
第八條 高等學校申請境外辦學,需要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境外辦學的目的🧑🦲、辦學條件、合作方式、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辦法、師資和生源預測、財務運營狀況預測等👳🏿♂️,並說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教學計劃🦹♀️、人才培養目標及模式、課程設置等有關教學的基本文件🦸🏽♀️。
(三)外方合作者有效的辦學資格和資信證明。
(四)中外方合作者簽署的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機構名稱及性質、課程設置🗡🤿、入學標準、師資與教材、合作期限🦹🏼♀️、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學位授予、管理方式、財務安排🙅、爭端解決辦法、清算辦法等。
合作協議在境外辦學申請獲得批準後方可執行。
(五)申請舉辦獨立設置的教育機構的,應當報送機構章程🧚🏼。機構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機構名稱和地址、辦學宗旨🧔🏽、辦學規模、生源預測🤾🏼♂️、學科門類的設置、教育形式🤷🏻♀️🧄、內部管理體製🚶🏻♀️➡️🧏🏻、經費來源、財務運營狀況預測🥔、財產和財務製度🤶🏿、舉辦者與教育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可以由中外辦學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聯合或者分別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經批準實施高等學歷教育或者學位教育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頒發中國相應的學歷文憑。對由中外雙方聯合授予學位或者由中方單獨授予學位的,應當符合中國學位的有關規定🤽♀️。
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頒發寫實性證書🧑🏻🦼🫱🏽。
第十條 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審批權限🤽♀️,負責對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辦學🗽,適用本辦法。
高等學校赴臺灣地區辦學的有關事宜🚵🏽♀️👂🏽,另行規定🖌。
高等學校通過校際交流或者其他途徑派遣教師赴境外教育機構的講學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